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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2006-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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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令)及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农委、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农机字[2006]30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2006年11月7日,蛟河市农机局召开会议,会上,重点学习了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令及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农机字[2006]301号的文件精神,了解重要内容,把握相关相求。各乡镇主管农业副镇长、乡镇农机站长、农机监理站及农机推广站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通过这次会议的召开,为规范农机维修经营活动,保证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农机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快又好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陈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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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蛟河市农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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