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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5年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3-31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长春新区农林水务局、财政局,中韩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2025年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5日
吉林省2025年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东北黑土地实行战略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稳步扩面、质量为先”原则,2025年全省实施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4000万亩。在稳定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补助方式,有序引导高质量保护性耕作面积增加。稳步推进县乡级高标准应用基地和实施效果监测点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不断提高作业标准和管理水平,推动辐射带动面积持续增加。同时,组织开展“高质多补”试点,通过适当提高秸秆覆盖条带耕作技术模式补助标准,推动适应性广、农户易于接受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普及推广,探索高质量实施保护性耕作的有效路径(试点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
  二、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省适宜区域全面实施,以中西部粮食主产区为重点,优先保障典型黑土区需求,扩大适宜区域保护性耕作实施规模。以玉米作物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重点,推进大豆、杂粮、杂豆、油菜、麦类等其它作物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
  (二)技术模式
  牢牢把握保护性耕作“多覆盖、少动土”的核心技术要求,在保障粮食稳产丰产的前提下,尽力增加秸秆覆盖,减少土壤扰动。各地可参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技术指引,结合土壤条件、降雨量、积温、种植方式、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优选本区域技术模式。
  (三)补助方向
  根据国家安排我省资金总量和各县(市、区)保护性耕作任务,向各地下达补助资金,由各地科学合理安排使用,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业补助。实施差异化补助,推进“高质多补”。各地根据秸秆覆盖程度具体实际确定档次。
  (1)玉米作物补助标准。秸秆大量覆盖(覆盖率在60%及以上),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70元;秸秆部分覆盖(覆盖率在30%-60%之间),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50元;秸秆少量覆盖(覆盖率在30%以下的),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25元。各地应综合考虑本地秸秆覆盖免少耕作业综合成本和技术应用基础等情况,合理确定分档作业补助具体标准。参加“高质多补”试点的县份,可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综合考虑秸秆覆盖率,条带耕作和播种作业成本对应用秸秆覆盖条带耕作技术开展保护性耕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实施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大豆、杂粮、杂豆、油菜、麦类等补助标准。实施免耕播种作业的地块实行单一档补助,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35元。
  2.高标准应用基地补助。高标准应用基地应以秸秆大量覆盖为主。县级应用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亩、乡镇级应用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标准每亩150元。其中,县级应用基地要有省级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小组开展技术指导,乡镇级应用基地要有当地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小组开展技术指导。各地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小组依托基地开展数据监测、对比试验、基础研究、培训指导、宣传引导等技术指导工作。每个县级基地技术指导费用不超过3万元,乡镇级基地技术指导费用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实施效果监测点补助。鼓励各地建设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每个监测点的监测补助资金数额由当地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与第三方监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四)补助对象
  作业补助对象为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农业经营主体和作业服务主体。应用基地补助对象为承担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县乡级基地实施主体原则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补助对象可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五)补助方式
  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采取“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进行。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对保护性耕作实施地块先进行查验核实,确定拟补助的面积、对象和金额,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补助面积、补助金额和补助对象。高标准应用基地技术指导费用和实施效果监测点监测费用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与技术支撑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确定。专家小组在技术指导、实施效果监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技术支撑单位报销。
  (六)查验核实
  各地作业面积查验核实工作,在当地统一组织下,根据工作实际,主要依据信息化远程电子监测方式进行查验核实,必要时也可用人工现场核验。主要查验秸秆覆盖还田、机械免(少)耕播种作业等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落实任务面积。各地按照省里年度方案要求,立足早谋划、早准备、早启动,抓紧分解任务面积,将作业任务落实到种植户、作业者,确保任务面积落实到位。
  (二)组织查验核实。各地在春季播种作业结束后,即可组织开展面积查验、公示等工作。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统筹工作调度,在4月16日至6月25日期间以周报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保护性耕作实施进度。各县(市)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于8月30日前完成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的查验核实工作。
  (三)补助资金结算。对保护性耕作作业情况核验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核验结果向本级财政部门提报资金兑付申请(含技术指导、实施效果监测点费用),财政部门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四)工作情况总结。各地于11月30日前完成保护性耕作实施情况工作总结、实施面积及补助资金情况汇总、绩效自评等工作。对未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市县,省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立起领导小组统筹、上下联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配套工作经费。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实施领导小组,统筹人员配备,强化推进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将作业任务落实到种植户、作业者。各市(州)负责对县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指导服务。
  (二)加强基地建设。各地要加强对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管理,落实“1+1+2”技术指导方式,及时组织与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小组对接,为技术指导提供现场工作条件。县级应用基地鼓励采取稳产增产、高质高效的保护性耕作作业模式,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应不少于基地面积的30%,至少安排2种以上适合本地的主推技术模式,在相邻地块设置传统耕作方式对照田,进行试验对比验证。每个基地承担现场演示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充分发挥基地展示、验证和示范作用。基地要实行动态管理,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要及时调整。
  (三)加强效果监测。保护性耕作效果监测工作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小组进行,开展对比试验、数据监测、技术指导、培训示范、基础研究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点建设工作,积极协助专家小组做好监测工作,签订监测合同,跟踪督导监测工作开展,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和资金兑付工作。要保持实施效果监测长期稳定,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对秸秆覆盖、土壤肥力、作物长势、粮食产量、田间环境和病虫草害变化等关键数据要与专家小组及时沟通,根据农时季节变化,加强数据调度,掌握工作进展,确保监测工作做实做细。各地要在11月底前形成监测报告。
  (四)加强政策联动。各地要坚持与黑土地保护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等有关政策有效衔接,推动政策同向用力,在保护性耕作向典型黑土区倾斜的基础上,示范带动更多适宜区域开展保护性耕作。鼓励各地将免少耕播种技术同苗期深松、水肥一体化、分层分次施肥、一喷多促等提单产技术集成配套,合力巩固提高保护性耕作稳产丰产效果。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手机、网络等各种媒介,多渠道宣传保护性耕作技术、扶持政策等。要与专家小组开展深入合作,积极组织建立技术指导服务队伍,用好高素质农民培训工程等项目,深入基层、农户、田间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培训和技术服务,促进技术规范应用。要对集中实施区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讲,使之进一步掌握保护性耕作作用和秸秆覆盖基本要求,督促做好农户宣讲引导工作,切实减少秸秆田间焚烧和过度离田现象。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护性耕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推广应用先进人物进行宣传表扬。
  (六)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建立查验核实和公示制度,设立监督电话,以多种形式公开补助程序、标准、方式等。要将受益农户、补助面积和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当地进行公示,让补助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在补助实施中出现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做好黑土地相关审计涉及保护性耕作问题的整改。明确补助作业地块的核验标准,强化具体监管措施,严防虚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加快推进信息化远程电子监测工作,要采用监测数据作为兑付作业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要建立专门档案,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监测数据等要留存备查。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保护性耕作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县资金兑付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4.吉林省保护性耕作专家组和工作职责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阅读次数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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