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科技推广 安全监理 教育培训 农机维修 农机服务 农机机构  
 
  您的位置>>首页>>综合信息>>综合要闻
请选择字号【 】 
 
农机化发展法治支撑系列报道⑨
2020-10-12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农机质量抽查,主要针对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抽样检验,样本来源于产品出厂前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前的销售主体。在检验内容上,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对农机产品的整机性能、装配质量、系统部件、安全防护、标牌标识等方面进行检验,并判定是否合格。在结果运用上,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处置,主要措施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的农机质量调查,主要针对农民或者农业经营主体在用的农机产品进行质量调查,样本来源于上述主体中至少使用过一个作业季节的农机产品。在调查实施上,根据用户投诉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采取入户调查方式,对在用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在结果运用上,对存在“三性一况”问题的农机产品,向生产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最严格的处理措施是取消推广鉴定证书。质量调查工作的开展,为生产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了重要参考,维护了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也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稳定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农机产品使用及售后服务的质量调查,检验的环节和内容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是有效保障农机产品出厂质量和使用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农机作业条件复杂多样,产品质量问题特别是适用性问题只有通过实际作业才能反映出来,出厂“合格产品”不一定是满足农业生产实际的“好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继续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努力提高质量抽查和质量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结果的共享运用,共同促进我国农机产品质量提升。

作者/出处: 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 阅读次数 [2497]

上一篇  下一篇   
栏目最新内容 | NEW
 我国夏粮小麦收获过九成 
 智慧农业赋能 抢收抢种保“三夏” 
 2026年全国农机“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在福建省三明市举办 
 到2032年底——吉林省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 媒体聚焦] “抢”出来的丰收 
 [三夏进行时·田间探新] 麦收关键期,数字管家“排兵布阵”
 农机行业驶向广阔天地
 农机化统计直报系统操作员培训班在京举办
 第十六届金砖国家农业部长会议在印多尔召开
栏目热门信息 | HOT
松原市启动“数字农业”项目  [54191]
吉林省农机推广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 [48929]
吉林省召开玉米、大豆机械化收获研讨会 [48533]
吉林省举办玉米收获机械田间生产考核及检测培训班 [48441]
省农委纪检专员到我站检查督导先进性教育活动 [48410]
吉林省农委副主任陈巳深入联系点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47372]
吉林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应选择食品工业   [46916]
吉林省农委举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报告会 [46435]
吉林省农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动员阶段总结暨转段动员会召开 [46277]
抽样调查显示:九成乡镇农技人员转向农资经营创收 [45744]
 

主办单位:扶余市农机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扶余市阳光医院 5楼    邮编:131200
联系电话:0438-5884519       传真:0438-6650795
email:fy@jlnongji.cn